五戒相经的问题

公元431年左右,刘宋元嘉年间,北印度三藏大师求那跋摩(功德铠)在建康(今南京)译出优婆塞五戒相经。

明末清初智旭( 益)大师27岁时遍阅律藏,30岁时深切体察宗门之流弊而决意弘律,但他却在公元1624年受了非佛制的菩萨戒。公元1651年左右,他更以大乘思想来笺注优婆塞五戒相经。

公元1921年左右,民国初年,弘一(昙 )大师尝慨叹僧界不守戒律乃发愿毕生精研戒法,初学有部之律,後则专弘南山律宗。他补释智旭笺注的优婆塞五戒相经,但仍不免於中国文化和大乘思想的影响。

公元1990年代,台湾的大师更以玄异神奇的感应之说,引述个人、信众和历代的传说故事,热心而随兴地注释、讲解优婆塞五戒相经。

由於优婆塞五戒相经本来就不是佛世时的经典,它所自创的「优婆塞不可悔罪」之说,更非佛陀的教导,再加上内容中引用了比丘律的精密戒相来要求在家人,实在枉顾了在家戒和出家律的差别性,这绝非佛陀教导的善巧。在它所引用的比丘律中也有某些部份是不够精确,甚至有所偏差的,因此尽管这部书的内容编辑得非常详细,却非符合佛陀本意的经典之作,使用於判明戒相上也会造成一些误差,如果又再参阅历代大师的注释,那就离开戒相更遥远了。

中国历史上的居士们在这样的时空因缘下,想要依照精确的戒相来修持五戒恐怕是会有所困难的。为了帮助台湾的居士们早日回归正确的五戒戒相,不得不在此条列一些「优婆塞五戒相经」的问题点,以供大家思考:

 

(一)优婆塞不可悔罪

经上说「夺人命犯不可悔罪」,也就是说不再是优婆塞,不可更受五戒,不能受沙弥戒和比丘戒,从此不能出家,也没有资格再成为任何佛门的四众弟子了。

(1)    事实上,佛经上记载著央掘魔罗尊者在家时,曾经杀人如麻,连佛陀他都想要予以杀害,真是人见人怕的杀人魔王。但佛陀予以感化并且准许他悔过出家,受比丘具足戒,乃至後来证得阿罗汉果。

(2)    印度历史上著名的阿育王,原本残暴杀虐,乃至杀害手足。僧伽仍许其忏悔皈依,後来成了非常慈善贤明又热心拥护三宝的在家君王。

(3)    如果居士真的有所谓的「不可悔罪」,那僧众在每一次授予三皈五戒之前,理当依律先问信众先前犯过那些不可悔罪?然後再决定是否授戒。但是从古至今,世界各地的僧伽,除了台湾的某位大师受到善生经的影响,列出事先要问的4件事之外,都没有进行这项丁轨。

(4)    如果真的有「不可悔罪」,要如何判定?在家人既无半月诵戒、检讨、举发、忏悔、宣告的制度,那要由谁在何时、何地判定某某人犯了不可悔罪,某某人犯了中可悔罪…等。然後又如何处置?如果没有具体的判定和罚则又要如何执行不可悔罪呢?

(5)    观察古往今来,世界各地的居士如果破了五戒,除了深自忏悔之外,当可重新再受持五戒。世尊与僧伽慈悯众生,乐见居士们改过向善,愈挫愈勇地继续持戒,焉有拒绝之理?若真订下「优婆塞不可悔罪」岂非逼使破戒者走投无路,更加自暴自弃,乃至肆无忌惮地成为世间魔王,这岂是佛制在家戒所乐见?

 

(二) 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

(1)    此经并非佛说,最具公信力的圣典--梵文、巴利文的四部阿含(乃至第五阿含)和律藏上都找不到此经和任何相关或类似的记载。

(2)    经上说「以是因缘,当成佛道」,依此用语可以推断此经编篡的年代约在佛灭300馀年後,约公元前200年间,那是「成佛」思想刚兴起的时代。

(3)    经上说「尔时净饭王来诣佛所」。净饭王乃是佛陀俗家的生父,根据经律的记载,他为了儿子、孙子(罗候罗)相继出家的事曾经很难过,他也不像频婆娑罗王和波斯匿王那样热心於闻法、供养之事。而且一般在家俗人那里会知晓比丘律里有戒相,尤其是身为王者,被国事所困扰或被五欲享乐所围绕,实在不太可能对精研戒相有高度的兴趣。因此经上说由他恳求佛陀依照比丘律的戒相来为居士制定五戒戒相的可能性,实在是微乎其微。再说佛陀出家6年後成道,又再经过了12年,才开始依照实№发生事情的因缘逐项制订比丘戒。其中不饮酒戒制定的时间属於较後期的时段,那时净饭王恐怕都已经过世了,可能还听不到五戒中的不饮酒戒呢!因此这只是後来的部派大师,权宜地借用净饭王的名誉来撰述这部经。

 

(三) 经上说「乃至母胎中初得二根--身根、命根,加罗逻时,以杀心起方便欲令死。死者犯不可悔。」

(1)    加罗逻乃受精後七日内如油滴般的大小和形状。根据医学研究,这时的受精卵刚开始分裂和著床,身根、命根俱未形成,更称不上人形。是否违犯杀戒都有问题,便何况是不可悔罪,未免太小题大作了。

(2)    台湾法友赴泰礼谒尊者时,曾经就相关之事亲自询问可敬的上座部长老,答案亦非如此经所说这样。

 

(四) 经上说「若优婆塞用有虫水…皆犯罪」

(1)    这就是用比丘律精密的高标准来苛求在家俗人,多堋不近情理!即使在比丘律中,它也不属於「故杀有情戒」的范围内,而是另外制订的一条比丘律,岂能慢无节制地,擅自引用於在家五戒之中。

(2)    事实上,精舍或寺院里的园林树木有时还是 要净人来浇灌,难免都会用到有虫水,难道也要要求净人必须先过滤?

(3)    在家人从事农作、园艺、清洁…等工作,更难免会用到有虫水,要如何处理?要如何营生?

 

(五) 经上说「优婆塞以三种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用心,二者用身,三者离本处。」

(1)    这三个戒相要构成破戒是不够充分的,完整的戒相应该包括「物件」、「属他人所有」、「盗心」、「兴方便」、「离本处」五项,才算明确而周详。

(2)    对在家人而言,破戒正应忏悔,当然不会不可悔。

 

(六) 经上说:「重物者,若五钱,若值五钱物,犯不可悔。」

(1)    这又是以比丘律精密的标准来苛求在家俗人。虽然佛陀制订五钱的标准时,曾经问及民法的规定,但在家人的戒相,传统上并未明订五钱这一项,因为在家持戒的重点只在於是不是他人的物品?有没有破戒?并没有「可悔」、「不可悔」的规定,自然也就不像比丘戒那样, 要用到「五钱」的标准来加以判定了。至於罪罚的轻重,早有民法规定了。

(2)    对在家人而言,破戒正应忏悔,当然不会不可悔。

 

(七) 经上说:「有诸居士应输估税而不输,至五钱者,犯不可悔罪。」

(1)    在比丘律中,即使是「税之隐匿者」也只是突吉罗而非波罗夷罪,更何况是在家人。所以这是本经作者错误的引述。

(2)    五钱如(六)所述,自有民法规范,不在五戒的戒相中,也没有不可悔的规定。

 

(八) 经上说:「若优婆塞与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三处行邪淫,犯不可悔。」

(1)    这又是以比丘律精密的高标准来苛求在家俗人,而且所引述的内容也有偏差,因为不邪淫戒的戒相是指「人女」--女人,并不包括非人女和畜生。

(2)    在家人如果遇到非人女(天女、夜叉女、鬼女)的性骚扰,大都是如梦如痴,没有能力自制的,也不构成邪淫罪。

(3)    在家人会去找畜生女,虽不光彩,但可以想见其生理上所感受的性压力,若不予以舒解,很可能会做出强暴、乱伦乃至奸杀等破坏家庭伦理和社会治安的重罪来。我们总不能以圣人的标准来要求每一个在家俗人吧!重点是不要因为淫欲而伤害了别人。似可依此来理解为何不邪淫戒所规范的对象是「人女」,是「女人」,而不是「非人女」。

(4)    当然不会是不可悔。

 

(九) 经上说:「若发心欲行 …若二身和合,止不 ,犯中可悔。」

(1)    这纯属作者自己的意见,背离了戒相。

(2)    只要是有淫欲而且性器官插入相触而有了乐受,不管有没有射精,都算破戒。

(3)    破戒本来就要忏悔,并没有什么中可悔的标准。

 

(十) 经上说:「有男子僮使人等,共彼行 二处,犯不可悔罪。」

(1)    这也是作者从比丘戒中推论出自己的意见来,显然并不 解在家五戒的戒相。

(2)    对在家人而言,依现代医学的研究报告显示,同性恋乃是遗传基因上的问题,是先天上难以克服的因素,重点应在於约束自己,勿因特殊的性倾向而伤害别人。我们总不能以圣人的标准来要求每一个在家俗人吧!因此同性恋并未在破不邪淫戒的戒相范围内,他们也可以试著持守五戒。

(3)    当然不会是不可悔。

 

(十一)经上说:「共淫女行淫,不与值者,犯邪 不可悔。」。

(1)    这就离戒相太远了,邪淫与否与行淫的对象有密切的关系,跟给不给钱亳无关系,不给钱则完全是另一回事。这又再度显示作者并不 解五戒戒相。

(2)    嫖妓虽然不是什么高尚的事,但对俗人而言却可舒解性的压力,避免强暴、乱伦及至奸杀等破坏家庭伦理和社会治安的重罪,只要避免和雏妓及王令(今为宪法或中央政令)所禁止的女人等接触即可,我们总不能以圣人的标准来要求每一个在家俗人吧!因此这并不违犯不邪淫戒。

(3)    因为与职业妓女行淫根本就没破戒,当然谈不上不可悔罪。

 

(十二)经上说:「若人死乃至畜生死者,身根未坏,共彼行邪淫,女者三处,犯不可悔。」

(1)    这又是以比丘律精密的高标准来苛求在家俗人。

(2)    在家人与死尸行淫,虽不光彩,但可以想见其生理上所感受的性压力,若不予以舒解,很可能会做出强暴、乱伦乃至奸杀…等破坏家庭伦理和社会治安的重罪来,我们总不能以圣人的标准来要求每一个在家俗人吧!不邪淫戒所规范的对象乃是「人女」--女人,而不是「女尸」或「女畜生尸」。

 

(十三)经上说「若优婆塞不知不见过人圣活,自言我是罗汉,向罗汉者,犯不可悔。若言我是罗汉、向罗汉者,犯不可悔。若言我是阿那含、斯陀含…皆犯不可悔。」

(1)    在家人不知不见过人法而自言证阿罗汉果,这虽属大妄语,但正应忏悔而不会是不可悔。

(2)    在家人若如实证得阿那含、斯陀含、须陀洹乃至禅定、安那般那念等,说与不说得道之事,端视个别因缘和智慧的判断而定,并不像尊者们必须谨守比丘律中明文的规范。

 

(十四)经上说:「优婆塞不得饮酒者,有二种: 酒、木酒。」

(1) 未提麻醉品,戒相有欠完整之处。

(2) 未提调肉、调汤等,作菜当调味品时不犯。

    (3) 未提调麻油、调庵摩勒(油柑,油甘子)果汁作药时不犯。

 

上述问题点只是大概列举一些比较明显的案例,若再深入,当不止这些。而大师们受到时代资讯的限制,非但未能 清戒相,反而又以中国的儒道和大乘思想,乃至今人竟以民间乡野传奇来解说戒相,实在使戒相更加混淆不清了。例如:

(一) 智旭大师在笺要「杀戒之不可悔」时竟说:「…亦不得受菩萨戒,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忏,见好相已,方许受菩萨戒,亦许重受具戒、十戒、八戒及五戒等…」他全然不知道「取相忏」、「菩萨戒」都是後期的历史产物,反而以与五戒不相关的思想来笺注本已失误累累的经典。

(二) 弘一大师在补释「不邪淫戒」时竟说:「若己之妻妾有娠时,乳儿时,及非 根处而交媾者,亦名邪 ,如智论广说。」这真是河汉其言,完全不依照戒相来说戒,而以个人主观的臆测和信念而说。戒相那里会是这个样子呢?

(三) 当今大师则教女信徒若遭遇强奸时,要咬自己的舌头,或咬自己的嘴唇,一定要咬到它痛才不会有快乐的感觉。这是多堋匪夷所思的教导啊!

(四) 当今戒学大师在注释「共 女行 」时,竟说:「此事在印度行得通,在中国则期期以为不可,何以故?地理环境不同故,两国文化渊源各别故。印度气候较为炎热…印度亚热带地区,禁制过严,人不奉行,反成虚文,我佛大慈,故开方便。」

这种论调就与唐义净以後的中国历代祖师大德们如出一辙,枉费义净大师费了极大的心血到海外去研习戒律,并写成「南海寄归内法传」。他提供了丰富详明的传统戒相和生活习惯的资料,原本要给中国的出家人能够有所依循,却反而招致祖师大德们的轻忽。想一想!印度虽热,但佛陀成道的地方---菩陀伽耶的纬度却与 栗 锣、新竹新埔相同,大致与台湾同属亚热带地区。而人类好淫的天性,台湾、印度又有何区别?自行以天气环境和地域文化来区隔戒法,这就是以自认为优越的天朝大国心态来诠释、选择、变更乃至抛弃世尊所制定的正法律。如此一来,戒律在中国岂能不被扭曲变形乃至残破剥落得令人叹息!一个对佛法僧戒如果真正具有净信的人,他敢对世尊所制的戒律做出类似这样的注释和解说吗?他会这么做吗?他能这么做吗?

如果历代祖师大德们都以自己的自由心证,而不以戒相来解说戒法,那么戒规的大幅混淆揉杂将使台湾居士们永远缺乏明晰、正确的戒相来评估自己持戒的缺点,那要如何自知自证「圣戒成就」呢?因此盼望台湾的在家居士们,认真地依照可靠的传统戒相来修持五戒,才不辜负此生可以成就圣戒的机缘。